江苏省工伤赔偿制度
时间:2023-08-30 02:30:28 1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江苏省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工伤赔偿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同工伤程度的赔偿金额不同,其中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平均工资,抚恤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无劳动能力的补偿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人每月30%,伤亡补助金为个人平均工资的20倍。

江苏省的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工伤赔偿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工伤的严重情况赔偿的金额各不相同,一般来说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平均工资;抚恤金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偿,无劳动能力的补偿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人每月30%,伤亡补助金为个人平均工资的20倍。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具体规定是什么?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三十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未在三十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在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未在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

综上所述,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江苏省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工伤赔偿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规定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进行。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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