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人才引进落户所需准备的材料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a.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b.国务院颁发的专家证书或省(部)级相关部门颁发的专家证明材料;
c.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我市先进水平以上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和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转移产业和重点企业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a.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b.地级市以上科技局或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局认定的相关中级以上技术证书或专利证;
c.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d.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e.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f.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3)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a.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b.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c.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d.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e.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f.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4)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45周岁以下的技能人才,在韶关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
a.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b.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c.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d.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的证明材料;
e.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f.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5)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
a.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b.省、市政府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c.相关技术人才证书原件、复印件;
d.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e.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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