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误判给予了缓刑的案件,国家是不予赔偿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那些被由人民法院判处了管制、有期徒刑缓刑或剥夺政治权利等形式的刑罚的人员,若经过法定程序最终被依法改判为无罪的,此时,国家无需对其进行赔偿。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之前已经处于被羁押状态之中,那么他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获取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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