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继承、抚养、扶养、收养案件时,当事人一方主张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48小时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时抄送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局(分局)、妇联组织。
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局(分局)收到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后,应在12小时内将民事裁定书转递至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民事裁定书后12小时内指派社区民警与申请人、被申请人谈话,告知民事裁定书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申请人如果发现被申请人有违反民事裁定书情形的,可以及时报警。谈话内容应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名。被申请人拒绝签名的,应记录在案。
如遇申请人、被申请人外出等特殊情形导致无法在前款规定的12小时内进行谈话的,社区民警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在上述情形消失后立即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社区民警与申请人、被申请人谈话时,可以邀请当地妇联组织派员参加,妇联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报警求助的,应当及时出警,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制止违反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的行为;
(二)组织救治伤员,委托伤情鉴定;
(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现场目击证人;
(四)收集、固定证据;
(五)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
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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