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才算工伤旧伤复发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旧伤复发的争议时,可以通过通知用人单位的途径,让其将此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是否属于工伤旧伤复发进行确定。工伤旧伤复发,简单来讲,就是工伤工人在经过全面治疗之后,病情得到控制或相对稳定,但在一段时间之后,原受伤部位(伤口)再次出现与导致其产生疾病之源具有相关性的病灶以及明显的身体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复发疾病的出现必须与既往遭受伤害的部位具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保持一致性,才可被确认为旧伤复发。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某个工人由于工作原因,导致股骨头及颈部骨骼断裂,经过治疗后骨骼得以愈合,但几个月后,原来受过伤的地方可能会出现血液供应不足、组织坏死等状况。为了尽可能简化手续,方便工伤工人就医治疗,那些通过常规医疗检查就能明确判断出系旧病复发或是能够确切排除了旧病复发可能性的情况,不再需要进行工伤旧伤复发的确立。只有在存在较大争议的时候,才有必要请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加以确认。在实际的问题处置上,可以通过请教相关医疗机构的医疗专家来解决这个难题。
此外,我们常说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指对伤残程度的评定,它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息息相关,但是跟工伤的医疗费用无关。伤残程度鉴定和旧伤复发确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鉴定项目。
1、由工伤复发引起的疾病在复发病发之前鉴定为1至4级的劳动者,他们的劳动合同不能结束,而应该继续保留,工作者也不需要离开工作岗位。
2、由工伤复发引起的疾病在复发病发之前鉴定为5至6级的劳动者,他们可以保留用工关系,被分配到合适的工作任务中;若无法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月标准发放给其伤残补贴;
然而,员工有权利提前终止合同,并同时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由工伤复发引起的疾病在复发病发之前鉴定为7至10级的劳动者,若是在劳动合同期限满时或者劳动者自己选择离职,那么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给他们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以上论述,我们可以依据工人在旧病复发之前的伤残等级来判定他是否有权结束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怎样才算是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有八种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怎样才算工伤旧伤复发”,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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