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迁移:我市城区内或不跨县范围内不改变户口性质的迁移,严格按照以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的原则,凭户口簿、直系亲属证明或住房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改变户口性质和跨城区及四县的户口迁移凭户口簿和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外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和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凭《户口迁移证和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二)立户、分户:在城区范围凭《房屋产权证办理立户手续,原则上一房只立一户;房屋产权属房管部门的凭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办理立户;房屋产权属单位的凭单位分房证明办理立户;房屋拆迁的可凭拆迁安置协议书或安排房屋通知书办理立户。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要求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原则上不予分户。农村地区因子女结婚后、兄弟分别结婚成家等原因造成确系分家实际,房屋产权未分割的,可凭村委会证明办理分户手续。
(三)新生婴儿落户:根据先家庭户、再单位集体户、后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的顺序,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父母双方有一方属家庭户,小孩须落家庭户口;一方属单位集体户,另一方属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小孩须落单位集体户口;双方均属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小孩可落户在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
1、计划内生育子女凭父母户口簿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件和生育服务证。
2、计划外、无计划(非婚生)生育子女凭父母户口簿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街办(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
3、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须经翻译后核定)、父母及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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