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房地产市场,提高商品房交易价格的透明度,防止价格欺诈,山西省物价局曾下发通知,要求该省住房交易市场实施明码标价制度。记者近日在太原市调查发现,该规定实行半年来,大多数楼盘在销售过程中未明码标价。太原市有关部门表示,目前已制定加强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具体监管规定,2月1日起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售楼处售房多未明码标价
2007年12月22日,记者来到太原市迎泽大街奥林匹克花园楼盘售楼处,未看到明示商品房价格的标牌。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表示要买房,售楼处的工作人员热情介绍起来。她向记者推荐了两套房子,一套在11层,80.93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为5580元,总房款计451589.4元;另一套在12层,面积相同,每平方米价格为6180元,总房款计500147.4元。该工作人员解释说,不同楼层,甚至不同朝向的房子,价格是不一样的。当记者问其为何不明示价格时,她说:“房子价格是商业机密,不能公开。”
记者随后来到太原市长风大街北美枫情楼盘售楼处,这里的售楼人员同样告诉记者,详细的价格清单只有内部工作人员可以查看,对购房者不便公开。在太原市长治路上的另一家售楼处,记者发现,只有当表示想了解某套房子时,售楼人员才会介绍该房子的价格。记者表示想对整个楼盘的详细价格情况进行了解,被对方拒绝。
此后,记者在太原市又走访了几家售楼处,情况与上述相近。这些售楼处均没有对所售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一些销售人员则表示不知道物价部门要求明码标价的规定。
涉嫌侵犯购房者知情权
太原市房产交易中心的王主任分析认为,开发商之所以不明示房子价格,与市场竞争有关。目前,太原市的房价不断上扬,开发商如果全部明示了价格,就得不断进行调整。“有关部门没有强制要求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多数开发商考虑到利益因素,能不实施就不实施。”王主任说。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副主任刘杰认为,开发商不将楼盘全部价格进行明示,违反了关于公平交易的原则,涉嫌侵犯了购房者的知情权,容易对其购房行为造成误导。在购房者无法弄清具体价格时,很难了解房屋价格是否合理,在决定买房时难免会“仓促出手”。
专项执法检查下月开展
2007年12月25日,记者致电山西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该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山西省物价部门在2007年6月份下发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明码标价,但具体实施还需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规定,这还需要一个过程。
当天,太原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研究,该局已制定了加强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具体监管规定,将于2008年2月1日实施。规定将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或营销中介机构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房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在售房处醒目位置设立明码标价牌。标示的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名称、所售楼盘名称、商品房地址、商品房房号、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价单位、平方米售价、总价款、交付使用时间、价格优惠方式、房款总价款及向购房人收取的费用(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证据等)、监督单位和价格举报电话等15项。从2月1日起,太原市物价局将组织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明码标价行为进行专项检查,违规者将依据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山西省消协投诉部副主任刘杰表示,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如果未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进行价格明示,消费者可以向物价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要求开发商明示楼房价格,如果开发商拒不明示,消费者可以向消协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商品房销售
实行“一房一表”
据新华社报道目前,苏州、南京、昆明、西安等地均相继出台实施了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价目表实行“一房一表”,公示内容包括所售房屋的房号、户型、是否装修、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款、房屋总价款外向购房人收取的费用等。经营者须规范制作价目表,存于商品房销售场所摆放的电子触摸屏或电脑中供购房者查询;不具备电子触摸屏或电脑的,可按价目表规定内容制成商品房销售价费公示册供购房者查阅。(新华)
全文1.7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