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上公布消息,为了“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发改委要求从5月1日起实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并在一定时间内“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突破。同时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确实,在房价暴涨的这几年,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上的价格欺诈,几乎到了一种极致。甚至出现排队的购房人出去买个早点,房价单价就飞涨了几百元,可谓是“吃了个馒头,丢了辆轿车”。从这点来说,现在出台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规定并限制涨价,有其积极的意义。
但单凭“明码标价”,似乎并不能遏制商品房销售的价格欺诈行为。早在几年前,南京等地的物价部门也出台过类似的“一房一标价”的房价备案制,并规定一定时间内不得上调房价。但实践证明,效果并不理想。开发商的对策极简单,就是把原来单价1万多元的楼盘,向物价局“备案”到每平方米2万元。然后在实际销售中以打折优惠等各种名义降价,遇到销售红火时再以“取消优惠”为名随意涨价。以至于从数据来看,南京房价暴涨的程度不仅未得到遏制,而且还大大“领先”全国房价的平均涨幅水平。
开发商所搞的这套“明码标价”,实质上就是发达国家重点打击的“明码虚价”。比如德国就规定,经营者和商家商品必须标明实价。如果要“打折优惠”,必须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给出充分的理由。
其实,“明码实价”目前也已成为我国市场价格监管一个新的发展趋势。就在不久前,国内的家电连锁巨头就宣布,摒弃沿用多年和消费者讨价还价的标价模式,实行明码实价。今年“3·15”,中消协和发改委共同举办的座谈会,主题就是《3·15,我们推进明码实价》。与会的国内众多知名企业联手推出的《明码实价自律承诺》,第一条就是“坚持明码实价,价格公平合理”,并强调“降价原因明示,原价真实不虚”。
更需要探讨的是,商品房销售“明码实价”本是应有之义。因为早在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中就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为什么这么多年来,我们默许开发商以所谓的“营销”手法使得商品房销售游离于“价格法”之外,显然更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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