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权异议开庭审理的庭审阶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由承办法官主持,书记员记录,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不参加。
第十六条承办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宣布二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提出事实与理由,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十七条在开始询问当事人之前,应当要求当事人填写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告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后果,《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作为法院法律文书唯一送达地址,按该地址送达视为法院合法送达,相关的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八条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进行,如双方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同时到场,也可分别与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第十九条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承办人应当围绕案件有关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及当事人争议焦点听取诉辩双方意见,如案件出现新证据,应当对新证据进行开庭质证;
决定开庭审理的,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审理。
第二十条书记员应当真实、完整记录询问、开庭过程,庭审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管辖权异议开庭审理的庭后阶段
第二十一条合议庭应当对案件及时评议,案件评议后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制作裁定书,案件评议、文书制作应当在审限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裁判文书的撰写格式,适用市高级法院有关民商事裁判文书的总体格式要求,内容要反映有关管辖权问题诉讼的全部过程。
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首部,包括案件来源、案由、二审立案时间、合议庭组成人员、询问时间及当事人出庭情况。
(二)一审情况,包括一审起诉的简要事实、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主要事由、一审法院对管辖异议的认定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的裁定内容。
(三)二审情况,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事实依据,二审法院对管辖的认定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的裁定内容。
(四)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如异议成立则一审不交费用;如异议不成立则一审收70元,二审一律不收费用。
第二十三条对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准备维持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其它应当引用的条款制作裁定书。
对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在查明事实后准备改裁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其它应当引用的条款制作裁定书。
第二十四条裁定书制作完成后,由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共同校对。
第二十五条裁定书制作完成后,承办人应填写《结案呈批表》,依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裁定书应当在审限内直接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当事人确认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
如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内进行公告送达,承办人应将公告内容拍照后,作为送达凭证附卷宗;当事人非本市辖区的,则应当在符合要求的报纸上公告送达。
第二十七条裁定书送达后,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应当在3日内,在审判管理信息系统上粘贴文书并报结。
第二十八条书记员应在案件审结并送达完成后7日内将一审卷宗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二审法院案件审结后,书记员应在3个月内将案件归档。书记员归档前,应当将案卷交由承办法官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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