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医疗期怎样规定
工伤医疗期的规定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工伤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工伤医疗费用一般由企业承担,员工在非必要的情况下选择超出目录范围的治疗方案且未经企业同意的费用由职工自己负担。
企业承担:依据条例规定,承担劳动者工伤赔偿费用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工伤保险基金只是通过互助性保险方式帮助企业分散经营风险,而不是企业工伤风险的替代形式。当工伤诊疗目录中费用不足以治疗伤害,范围外的费用如果是治疗所必需的合理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职工自己承担:在治疗过程中,工伤医疗机构已向工伤职工说明,在能用范围内方法治疗,但职工自愿选择高标准的治疗方案、自行选择超出目录范围的治疗方案所产生的费用且未经用人单位和基金同意的,此时由工伤职工承担。
三、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流程
1.入院前持病历、入院通知单到工伤生育保险科办理入院登记。
2.出院后持单位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处方、清单、出院记录、住院登记表或转院审批表送工伤生育保险科初审。
3.财务科复核。
4.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
5.次月10~15日持医疗保险证到财务科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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