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调整反倾销的规则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简称反倾销协议)(以下通称反倾销规则)。根据反倾销规则,对倾销可以采取三种反倾销措施: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采取其他措施都违反反倾销规则。
征收反倾销税必须满足下述三个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该倾销对生产同类产品的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倾销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都不能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条件是什么——征收反倾销税法定条件
一国对原产于他国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一般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其英文缩写为LTFV;
(2)生产“同似产品”的、进口国某一国内产业受到法定的损害;
(3)低价出口与进口国国内产业之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除了上述3个条件以外,有的法域(如欧共体)的反倾销法还规定了第4个要件,即附加关税之征收符合该法域之整体利益或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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