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二)审查
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三)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一般针对孩子的抚养权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那说明都是以协商的这种方法确定了孩子的抚养权。但个人认为抚养权这种事情办了公证也无济于事,因为抚养权会随着孩子个人的情况以及父母亲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动的,不是有了公证书抚养权就不能变更了。
公证处受理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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