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文件精神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措施。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四川、内蒙古、广西、重庆、宁夏、云南、贵州、西藏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享受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优惠。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在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5.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6.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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