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实最高院行政诉讼证据可以直接认定: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同其他诉讼中的证据是一样的行政诉讼证据也由书证,物证,视听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勘验和现场笔录,鉴定结论的等分类。所以在清单上要将具备这几项的证据类型注意按照名称,内容,分数,备注等进行填写,具体如下:
1、书证证据可为证明资料,书信形式的书面证据,以及罚款通知单等;
2、物证证据,例如在商品制作中参杂的不合格原料样本等;
3、视听证据可以是根据案件相关事实进行的录音和视频制品以及电脑中的数据等;
4、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都是可以作为证据写在行政诉讼证据清单中的;
5、鉴定的结论和勘验,现场笔录都是作为证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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