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收购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接管。接管的目的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发生变化。第六十五条收购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接管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接管商业银行的名称;二、接管的理由;三、接管的组织机构;四、接管期限。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告。接管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商业银行发生危机时,可以决定接管商业银行并组织实施。接管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主要内容包括: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名称、接管理由、接管组织和接管期限。(1)接管机构自接管之日起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接管机构的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二)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改变。(三)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以维护金融业的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一般来说,任期届满有两种可能。一是收购成功后,银行将恢复正常经营,储户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二是收购不成功,银行经营危机仍未消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银行将被移交清算。(二)接管期限届满前,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三)接管期限届满前,商业银行被依法合并或者宣告破产。这里的合并,是指被合并银行的债权债务全部由被合并银行承担,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保护,收购自然终止。破产宣告意味着被接管银行的业务危机不仅不能消除,而且还要继续保持和发展。应债权人的申请,银行可以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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