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提醒各位被征收业主,拆迁工作方通常都会为您提供临时搬迁房屋以便过渡。
如若无法提供实体住房,亦将会按照标准补偿方式向您发放过渡性安置费用。对于即将面临搬迁的市民来说,明确获得新房的入住时间至关重要。
然而,我们发现许多拆迁机构与拆迁业主签订的协议中并未详细注明安置房屋的具体交付日期。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开发商所筹备的住房项目尚未全部完工,即存在着边修建边签约的情况。若出现此类状况,各位业主极大可能需要等待至少三年内才能顺利取得安置住房。因此,我们建议广大被征收业主务必要与拆迁部门确认住房的交付时间,如果期限过长,大家在签署协议前务必深思熟虑,以免发生意外情况导致超过三年后仍无法顺利入住新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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