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仲裁程序的特点和优势有哪些
(1)自愿性。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有一方不同意仲裁都不能进入仲裁程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后,双方协商确定仲裁机构、仲裁庭的组成人员、适用程序规则等。
(2)专业性。我国《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员的基本任职条件:“公道正派的人员”、工作年限“满八年”、专业水平要求“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各仲裁机构大都备有分专业的仲裁员名单,供当事人选择。
(3)国际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目前为155个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已成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在一个缔约国作出的裁决,可以很方便地到另一缔约国去申请执行。
(4)快捷性。灵活高效快捷是仲裁最显著的特点和优势,裁决作出期限比诉讼审限明显缩短。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规则的范围内约定案件审理的程序和方式。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与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基本都规定了仲裁的保密义务。
(6)经济性。仲裁“一裁终局”,时间上的快捷性将会使仲裁成本相对节省。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较弱,且仲裁是不公开的,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也很小。
(7)独立性。《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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