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对在特定的条件下,发生伤害的职业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条件主要从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尽可能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二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三是适合我国基本国情。
以这三个基本点,确定认定工伤范围,具体表述为:
(一)在工作时是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里,在规定的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作。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是指在时间和原因方面扩展它的合理外延,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诸如运输、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服等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本人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受到他人暴力伤害的。
(四)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的,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在其他的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疾病。本先例所称的职业病是指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类型。
(五)因工作需要外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职工因工作需要按时工作计划或上级安排到工作区以外的地方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因为工作的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在发生的事故中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是指国务院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或者针对本地区的特殊情况通过行政法规规定的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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