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对象:适用对象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不判死刑、与社会永久隔离、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和重大经济犯罪分子。执行对象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的相关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将在监狱或其他地方执行。根据刑法减刑和假释的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者在执行期间,认罪伏法,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立功的表现,可以减刑,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3年以上,也可以假释。但是,对于犯人和故意杀人、强奸、强盗、绑架、放火、爆炸、投入危险物质、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人,不得假释。
有无期徒刑犯罪的罪犯怎样减刑
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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