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登记:
1)行业参保单位(以下简称“行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须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经省社保局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2)行业单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时,由省社保局核准后,重新核发或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养老保险费征缴:
1)行业单位每月按规定时限向省社保局申报次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额,当月申报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有变动的,须提供变动的详细情况;
2)省社保局审核汇总申报资料后,将形成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征缴计划》等基本数据传送给税务部门,作为其征收依据。
个人帐户管理:
1)行业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省社保局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2)省社保局每月根据地税部门反馈的征收到帐信息,记录缴费人员个人帐户当期记帐额和补记额;
3)参保人员发生转入、转出的,省社保局根据转出、转入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等信息,为参保人员办理个人帐户转入、转出相关手续;
4)省社保局每年向行业单位发送个人帐户对帐单,由行业单位职工签字确认。
待遇审核:
1)对符合正常退休(包括按政策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行业单位应填报《退休人员档案审核花名册》,提供参保人员原始档案等证明资料,省社保局审核通过后,向行业单位下达待遇审核意见;
2)对在职死亡、出国定居等人员要求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行业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社保局审核后,核定其领取金额;
3)对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抚恤补助的,由行业单位填报《供养遗属抚恤金领取基本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社保局审核通过后,核定其待遇标准。
待遇支付:
1)省社保局按月向省财政部门报送《行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所需资金拨入行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2)省社保局收到拨款后,通过银行、邮局等服务机构对行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实行社会化发放。
稽核:
1)省社保局对行业单位实施稽核前,应制定方案、确定对象、通知被稽核对象;
2)稽核可采用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实施稽核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
3)省社保局根据稽核工作记录和取得的证据,填写《养老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或《养老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下达被稽核对象;
4)对拒不执行稽核整改意见的,省社保局填制《养老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办公地点:省劳动保障厅东办公楼6层
联系电话:264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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