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额抵押与普通抵押有哪些不同之处
最高额抵押与普通抵押有的不同之处如下:
1.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即不能具体地肯定所担保债权的数额。一般是为将来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但也可以是为已经发生的债权担保。
2.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零时消灭,这种抵押权并不像一般抵押权那样从属于债权。
3.双方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期间是主债权确定的期间(或称为主债权发生的期间),而非主债权的履行期限。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以后,抵押当事人不必再为约定期间内发生的每一起债权去设定担保。因此,当事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并经登记机构登记后,抵押权就依法成立,除了要把已经存在的某一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外,无须再将往后的债权合同交给登记机构。
二、最高额抵押的抵押期限是多久
最高额抵押的抵押期限:最高额抵押的抵押期间,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可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对通知前发生的债权仍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最高额抵押的抵押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三、最高额抵押权消灭的原因
1.债务清偿,导致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消灭。
2.抵押物灭失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3.除斥期间的经过而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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