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因财产归属或价值争议引发的诉讼案,其应缴纳的诉讼费用按以下比例分段计算且逐段累加:
1.当诉讼请求所涉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内时,应缴纳的诉讼费用为每件50元;
2.超过人民币1万元但未达人民币10万元者,按2.5%的比例缴纳;
3.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不满人民币20万元区间内的诉讼请求,按2%的比例缴纳;
4.超过人民币20万元不足人民币50万元者,按1.5%的比例缴纳;
5.超过人民币50万元不满人民币100万元者,按1%的比例缴纳;
6.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不满人民币200万元者,按0.9%的比例缴纳;
7.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不足人民币500万元者,按0.8%的比例缴纳;
8.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不满人民币1000万元者,按0.7%的比例缴纳;
9.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不满人民币2000万元者,按0.6%的比例缴纳;10.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者,按0.5%的比例缴纳。
(二)关于因婚姻关系、姓名权、名誉权等非财产争议引发的诉讼案,其应缴纳的诉讼费用按以下标准计算:
1.离婚案件每件需缴纳人民币50元至300元,如涉及财产分割事项,只要总财产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则无需额外缴纳费用;若超过人民币20万元者,则超出部分需按照0.5%的比例额外缴纳。
2.涉及侵犯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个人权益的案件中,每件需缴纳人民币100元至500元,若涉及损害赔偿的请求,且赔偿总额未超过人民币5万元者,则无需额外缴纳费用;若超过人民币5万元但未满人民币10万元,可按1%的比例额外缴纳;若赔偿数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则超出部分需按照0.5%的比例额外缴纳。
3.其余非财产性纠纷案件,每件需缴纳人民币50元至100元。
(三)关于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事案件,如无具体争议金额或价额,则每件需缴纳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若存在争议金额或价额,应按照前述财产案件缴纳比例和收费标准执行。
(四)关于劳资争端类案件,每件需缴纳人民币1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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