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非承租方之过失引发租赁物无法正常使用,则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此类情况包括以下几类:
(1)租赁物被法院或行政机构根据法律程序进行了查封、扣押;
(2)租赁物所有权存在争议;
(3)租赁物的使用权与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的使用条件相违背。
此外,若经证明不可归咎于承租方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坏或消失以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的,承租方同样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承租方在缔结合同时已知晓房屋质量不符合标准,当租赁物造成其人身健康和安全风险时,依然有权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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