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来,对应缴未缴的时间,在计算职工退休待遇时不视为缴费年限,而不涉及工龄计算或更改问题。对于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应以本人档案中的一贯记载或组织结论为准,严禁弄虚作假和随意改动。
对需要更改工龄的,退休工人应报县和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如果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查确属工龄计算有误,更正后可以到社保中心重新计算养老金。
一、服刑前工龄是否清零
1、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开除或判刑前原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实际缴费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同开除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计算工龄。没有被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开除公职的,就应该从其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2、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之规定: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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