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上述两个法条都规定了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然而,是后延缴费还是一次性缴纳?则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一书的解释,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之所以没有规定继续缴费的具体方式,是“由于各地差别较大”,而把此项权力赋予了地方。退休时社保未缴满15年有什么办法领取养老金?
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实施社保法若干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国务院2018年2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因此,上文提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现在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了。
一次性取出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实施社保法若干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1、职工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书面告知相应后果。首先,职工“可以”申请,而不是应当申请,选择权在职工本人;其次,申请终止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再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书面申请后,必须书面告知相应后果,经职工本人书面确认后,方可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最后,终止后,由社会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给职工本人。
2、职工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只支付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给职工本人,不支付统筹账户储存额。也就是说,职工只能拿回自己缴纳的那部分金额,用人单位所缴纳的那部分则被“统筹”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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