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效率,减少因司法鉴定评估时间过长而导致的超审限案件,昆山法院于近日出台管理办法,规范委托鉴定评估工作。
畅通内部流程衔接。明确内部鉴定评估流程各环节的时限要求。鉴定部门收案后,应在15日内完成通知和组织当事人选择确定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等工作。
加强外部督促沟通。鉴定评估机构三个月以上未出具报告的,鉴定部门和承办法官有义务催促其尽快出具鉴定报告,并明确完成报告期限。在收到鉴定评估机构的退回鉴定意见书时,鉴定部门应对退回原因进行审核,如果退回原因表述有误,应要求鉴定评估机构纠正。
明确终止委托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部门可终止本次鉴定评估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出具书面说明函证明申请人不配合,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估工作的;申请人不缴纳鉴定评估费,经书面通知催缴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的;经鉴定部门发函催办,移送部门15天内仍未补充鉴定评估所需资料的。此外,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报告的,必须出具书面意见,鉴定部门将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退回移送部门,并终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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