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寻衅滋事罪与其他集体混乱有显着差异。1,犯罪念头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知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念头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分歧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集团,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集团乃至政府施加压力。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集体,后者必须以多人以集体形式出现。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追踪、拦截、骂人、威胁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强制或任意破坏,占有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公共场所引起骚动,引起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之后,客观地表现为集体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4,犯罪主体不同。挑衅罪的所有介入者都必须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主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的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截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着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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