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期五年,明年五月底到期。上个月,公司计划解雇她。原因是她坚持不做假账和假账,不报销人事部经理和另外两名副总经理的相关账单。后来,这些人联合起来起诉她,说她的生意不合格,许多账目都是错的。在事实证明这些人撒谎后,公司仍然建议与她解除劳动关系
小兰想知道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有过错。她该怎么办?法定代表人未加盖公章的合同是否真的有效?,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给予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如果她对仲裁不满意,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戴律师说:“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是否生效与合同上的公章有关,但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具有同等效力。”因为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企业签订合同。当双方履行本合同超过4年时,本合同无公章无效,公司不得逃避其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另一方面,小兰未加盖公章的合同是由公司过失造成的,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然而,公司指责他人的错觉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在道德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至少可以说,即使公司的索赔是合理的,因为合同已经履行多年,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不能说可以随意终止。此外,虽然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缺陷,但其内容是合法的,签署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一方均无欺诈或胁迫行为,因此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能视为无效合同
,如果公司坚持终止合同,小兰可要求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如果公司既不履行合同也不赔偿,小兰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司法渠道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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