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有所区别。首先,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的活动, 而第二审程序则是指针对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而提起的再次审判程序。其次,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最后,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有所区别。首先,审判监督程序是指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的活动,而第二审程序则是指针对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而提起的再次审判程序。其次,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则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等。最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且必须经过审查,而提起第二审程序则只需要符合合法上诉或抗诉的条件。
问 法 : 审 判 监 督 和 二 审 程 序 有 什 么 区 别 ?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是两种不同的审判程序。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论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的判决、裁定都可以成为再审程序的对象。二审程序提起的条件是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而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条件是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明确违反法律的规定或确有错误。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有一定的限制,而审判监督程序没有期限限制。二审程序的审理法院是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审判监督案件既可以由原审法院审理,也可以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也可以由更高的人民法院提审。因此,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在审理的对象、提起的条件、审理期限和法院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综上所述,审判监督程序在审理的对象、审理期限和程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审判监督程序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审理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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