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对保险业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实现真实披露,需要保险经营者、保险自律组织和保险监管机构的共同努力。首先,保险经营者需要完善保险管理,但根据新《保险法》的要求,仅仅做到这一点还远远不够。特别是要完善签到制度,加强承保和售后服务管理,完善保险流程管理。例如,在过去的保险纠纷中,由于他没有或没有实施签到制度,保险人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已被告知。最后,保险人拒绝赔偿,是因为保险单上有一个重要提示,“请详细阅读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也没有索赔,因为他知道根据旧法律有一个重要的提示,最终责任是一半或结果是排他性的。但根据新的法律,这是有区别的。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并说明内容和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单证上提示、说明清楚;没有提示、说明清楚的,免责无效。这表明保险人必须给出条款和指示。没有保险条款的重要提示,就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完善保险行业自律,在完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体系的同时,完善“黑名单制度”,公开保险行业不诚信代理人名单,区分不诚信者的情况,并规定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聘用;同时,要完善行业自律公约,特别是要确保其有效实施。因此,保险行业协会在维护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维护行业利益、提高保险行业公信力等方面可以起到更好的作用。第三,完善监管制度。为了使保险经营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监管机构应当有相应的制度,使不法机构受到处罚,面临影响其信用的压力,最终失去可乘之机。监管规则的完善对于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完善保险诚信体系、完善保险市场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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