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居住用房包括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
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
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
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
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
4.军事用房;
5.其他用房。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
(2)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怎么计算补偿款?
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物补偿价。
计算公式为:非住宅房屋拆迁价格=区位价格K1K2K3建筑面积+地上物补偿价。其中,K1为容积率调整系数;K2为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K3为规划用途调整系数,当规划用途为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时取0.7,其他情况取1.0;地上物补偿价的计取按各市、地、县有关规定采取成本估价法,用房屋重置成本结合成新进行计算。
(三)拆迁非居住房屋时,拆迁人还应当向被拆迁人、承租人补偿哪些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如何领取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如何领取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款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名义存入本市银行,由银行开具特种存款单。特种存款单可以用于支付购房款,也可以兑取现金。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款和房屋调换差价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搬离原址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拆迁人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可以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经裁决后,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拒绝受领补偿款的,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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