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60岁以上,女性50岁以上,连续工龄10年以上。可办理退休手续。《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和退休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作年满10年。本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建立环卫工人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
从2014年7月1日起,提高环卫企业工人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按不低于中山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确定,由各用工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时明确。环卫管理部门在签订环卫作业合同时也应将此纳入合同条款予以规定。政策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相应调整环卫工人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纳入环卫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环卫工人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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