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一些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解释说,第三人是指除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下人员或财产损害的受害方。但也对第三人的概念作了界定:“第三人是指除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被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方”。按照逻辑,如果司机不是被保险人,他在开车时发现故障,停下来在车下钻孔修理,结果车子滑动,压碎了司机的腿。在这种情况下,司机就是“保险车辆”下的人。它属于第三方吗?或者,保险车辆违规损坏他人车辆在这种情况下,他人不是“保险车辆下”,他们是否可以被视为第三方?可见,很多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设计上缺乏严谨性,容易出现纠纷和麻烦。
参照英国法、法国保险法等国家的法律法规,所谓第一和第二应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但被保险车辆的实际驾驶人视为被保险人。除了这些人以外,其他人都被视为第三方。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如果投保人不是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那么投保人也属于第三人的范畴。
然而,在某些类型的保险中,被保险车辆对某些第三方造成的事故损害所造成的损失被视为专属责任。即使这些受害人是第三人,即使他们受到交通事故的损害,即使被保险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也不会承担这部分保险责任。例如,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对于私家车和个人承包车辆,如果给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或者造成被保险车辆内任何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则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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