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其具体内容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房产继承比例
房产继承顺序和比例按照法律规定来分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比例:一方房屋遗产从夫妻共同房产分离出来后,第一顺位人共同继承,也可按情况进行不同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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