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公司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如何理解“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公司债券”的行为,以转让股权的形式变相发行股票、债券是否属于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应以何种罪名定罪处罚,是刑事司法中有争议的问题。《解释》第六条明确,以下三种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行为,均视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公司债券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论处:(一)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债券;(2)向社会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向特定对象转让股权,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人员共计200人以上。此外,中介机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证券违法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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