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亦可称为预备犯罪)。犯罪预备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
一、犯罪预备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2、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犯罪预备的社会危害性显著低于犯罪既遂,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生命和自由是这个世界上最宝贵也是最美好的事情,没有必要为了一些执念、一些垃圾人而断送自己的美好生活。遇到不公的对待,可以依照相关的制度法规,合情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暴制暴的举动要不得,处心积虑的为了所谓的报复别人伤害自己更是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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