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人摔伤应与谁协商赔偿
时间:2023-10-09 17:03:11 9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工地工人摔伤应与谁协商赔偿

工地工人摔伤应与谁协商赔偿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属于工伤的,由工人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雇佣关系的,因工作而受伤要追偿的,可以找包工头或者其雇主。如果因为第三方而受伤的,则向第三方追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人工地摔伤赔偿范围有哪些

工人在工地摔伤后赔偿项目主要有以下这些:

医疗费,主要是指伤者在医院中接受治疗的费用;康复费,主要是指伤者在康复过程中所花费的费用;交通食宿费,主要指在去统辖区以外的医院进行就诊时的交通费;停工期间的工资费用、康复时所用到的医疗器械费用、护理费用和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用。

三、在工地摔伤没签合同怎样赔偿

在工地摔伤,但没签合同,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之后获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等工伤赔偿;如果未签合同的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的,还可以要求获得最多不超过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的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n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n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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