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宁波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企业的登记管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保税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保税区登记的各类中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保税区企业),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保税区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从事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运输、仓储、出口加工、金融、保险、房地产、商品展销、咨询服务等与保税区有关的经营业务。第四条保税区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区分局。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和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审定意见,对设立在保税区内的企业进行登记审核。第六条保税区企业须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注册证后方能从事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七条保税区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往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企业类别、企业负责人、经营期限等。第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企业章程;(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其他有关文件、证件。股份制企业的登记应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联营企业的登记应提交联营协议。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登记申请书;(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三)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资信证明;(四)董事会名单以及正、副总经理任职文书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第十条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登记申请书;(二)能证实申请人职业的证件和个人居民身份证;(三)资金证明。申请开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提交投资人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第十一条非保税区企业在保税区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须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登记申请书;(二)派出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文件;(三)派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四)原登记机关的通知函;(五)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委托书。第十二条保税区企业申请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以外文书写的须附中文译本。第十三条登记主管机关自接到保税区企业申请登记所提交的文件、证件之日起,在七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第十四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予以核准登记的企业,视其类别分别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证。第十五条保税区企业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证之日起即告成立,其正当的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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