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3.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成立,故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一、质权与抵押权有何区别
1、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2、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3、抵押权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权是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二、同一不动产设置多个抵押权按什么顺序清偿?
同一不动产设置多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三、抵押权和质权哪一个优先?
抵押权和质权,应当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其次是质权,然后是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如果当事人以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或者质押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或者质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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