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一般来说优先执行质押权,但是如果存在有登记备案的抵押权,则登记后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
一、抵押权与留置权有何区别
抵押权和留置权的主要区别:
1、标的物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是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成立条件不同。抵押权是根据双方的协议建立的,留置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不需要债务人的意思;
3、实现方法不同。抵押权可以在债权到期清偿期但未清偿的情况下行使,而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到期清偿期但未清偿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留置权;
4、优先效果不同。同一动产有留置权和抵押权的,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因此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二、无效抵押合同如何处理
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起,合同生效。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抵押权的设立是从抵押合同在登记部门登记后,开始设立抵押权。正常情况下是,抵押合同生效在前,抵押权设立在后。不存在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立同时的情况。如果抵押合同生效,而未去登记,债务人将抵押物又抵押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登记,此时的抵押权归第三人,债权人可以依据抵押合同向债务人主张赔偿。如果抵押合同无效,而抵押权又设立了,那么又牵扯到登记部门的违规,如果登记部门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债权人直接主张债务人进行赔偿就可以。
三、抵押权和质押权如何解释
抵押权和质押权的解释分别如下: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让财产的占有,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规定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并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规定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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