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板坐牢工伤还赔偿吗
当事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凡是按照本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却未能参保的用人单位的员工因工受伤者,其相关治疗费用应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其标准进行负担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为直接的赔偿责任方,但是并不能由此推断出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赔付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劳动者就会陷入索赔困境。
实际上,《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第41条明确指出:“当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事故发生时,则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第2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老工伤认定工伤后如何赔偿
自人力资源部门遵循相关法规条文,如期缴纳老工伤人员的社会统筹费用的次月开始,老工伤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符合本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及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承担支付责任。
其中,定期工伤保险待遇将以纳入社会统筹时该项目的统筹费用计算基数作为基准,予以支付。
此后,根据本市相关政策的变动情况,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而其他应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的工伤待遇以及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应享有的工伤待遇,仍将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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