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看看被保险人是否为自杀支付了不到两年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后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是否赔偿自杀取决于免责条款中是否存在“故意行为”。在法律上,自杀是指故意剥夺生命的行为。如果没有主观故意,就不能称之为自杀。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自杀一般规定为免责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故意自杀者通过保险寻求保险金,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虽然没有直接列出一些意外保险,但自杀被纳入了更广泛的“故意行为”范围。在免责条款中,列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由于自杀是出于主观意愿,并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伤害,故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不予赔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时不给予赔偿一般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岁以下的儿童和行为人有精神障碍,不能控制自己的情况。由于自杀是死亡原因之一,因此在编制新的生命表时已考虑到这一因素,并根据生命表计算向被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许多寿险合同都将自杀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但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后自杀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论是养老保险、儿童保险、妇女保险、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大病保险,如果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都遵循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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