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去哪里注销户口啊
时间:2023-07-31 09:42:32 1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民死亡后,当事人应该要向户口登记机关、当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委员会进行申报或报告,为死者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人死亡注销户口后身份证还可以用吗

人死亡注销户口后身份证不可以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1、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2、兵役登记;

3、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4、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4、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5、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九条

公民被征集服现役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后,发还居民身份证或者再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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