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文件的缺陷引起的索赔。合同文件的缺陷表现为文件本身规定不严密、不完整,甚至缺误或自相矛盾(当然这种情况下,工程师有权作出解释),对于合同各方来说,业主作为合同主导起草人,对合同缺陷应负完全责任。如:工程师必须解释或修正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或工程师必须向承包商发出提示,以便他按指示去施工,结果导致承包商由此而引发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
(2)业主违约引起的索赔。业主违约常表现为业主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为承包商提供应由其提供的,使承包商得以正常施工的必要条件,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款项。如:干涉、阻挠或拒绝任何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支付证书颁发所需的批准;业主由于不可预见原因或经济原因,引发工程中止或解除合同;业主将土场使用权延迟移交;业主供应材料的延误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有关图纸、指示、指令或各种证书的发布和批复。
(3)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引起的索赔。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对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很大,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其无法合理预见的非常现场条件有工地的地质情况(如地下水、地质断层、熔岩孔洞、地下文物遗址等)和人为阻碍物(如供水、供油管道、通讯光缆、废弃地基、受腐蚀的水或土壤等)。这些不利的自然条件和障碍,常常会导致涉及变更,工期延长或成本大幅度增加等结果。如:施工中承包商开挖到化石、文物、矿产等珍贵物品,不得不停工加以保护。
(4)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工程变更常表现为工程进展中形式的改变,工程数量上的改变或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方面的改变,同时还包括合同方面的任何形式的、内容的、数量的改变,这些均会直接影响进度计划和工期,必然会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工期的延长,自然而然会引发索赔。如:施工中发现原设计图纸错误或与实际地形、地貌不符,工程师为克服此问题发出变更令;或为满足地方政府要求而进行设计优化;或由于变更合同总价格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
(5)工程师指令引起的索赔。工程师指令通常表现为工程师指示承包商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种措施和某项工艺以及停工。为了保证合同工程达到既定目标,工程师可以发布各种必要的现场指令,相应地,这些指令(含错误指令)就有可能造成成本增加和工期延误。如:工程师指示提高质量标准;工程师的不适当决定和苛刻检查(如工程师提供的水准点、基线等测量资料不准确或错误;要求承包商进行额外钻孔及勘探工作;以及提供额外样品与试验,下令对已覆盖的隐蔽工程再行揭露和开孔或要求承包商调查和检查缺陷,而结果是均非承包商原因)。
(6)特殊风险引起的索赔。在大型工程施工中,由于工程自身特点,以及受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以致引发许多特殊风险。在土木工程中,工程本身的损害是由特殊风险(也称业主风险)引起的,那么承包商有权得到补偿。如:遇到战争、地震等不可抵抗力造成损害;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补救或修复;由于物价波动或金融危机引起的工程成本的增加;由于货币及汇率的变化使成本发生变化以及后继法规的变化(如限制进口、外汇管制、捐税条款变化等)引起工程成本的改变。
(7)其他承包商干扰引起的索赔。其他承包商干扰通常是指其他承包商未能按时、按序进行并完成某项工作,各承包商之间配合协调不好等而给本承包商的工作带来的干扰。大中型土木工程,往往会有几个承包商在现场施工,由于各承包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工程师作为业主委托人有责任组织协调好各个承包商之间的工作,否则,将会给整个工程和各承包商的工作带来严重影响,引起承包商索赔。如:某承包商不能按期完成他那部分工作,其他承包商的相应工作也会因此延误;业主雇佣本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服务。
(8)其他第三方原因引起的索赔。其他第三方原因通常表现为因与工程有关的其他第三方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由于这种原因引起的索赔往往比较难以处理。例如,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依规定方式向银行寄出了要求向承包商支付款项的付款申请,但由于邮路延误,银行迟迟没有收到该付款申请,因而造成承包商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收到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最终表现出来的结果是承包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款项,所以承包商往往会向业主索赔,对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索赔,业主给予补偿后,业主应该根据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规定或有关法律规定再向第三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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