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股东是不是股东身份
隐名股东不是股东身份,但是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股东无法享有股东会的表决权,无法限制显名股东将其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转让给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隐名股东权益被侵权怎么起诉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关于隐名股东存在哪些法律疑虑
关于隐名股东存在的法律疑虑如下:
1.代持协议约定不完善的,可能会影响其主张相关权利;
2.因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未记载其姓名,在主张股权时,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3.隐名股东存在的其他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受理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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