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8-07-0818:17:03
天津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一中民三初字第101号
原告天津港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鑫茂科技园G座。
法定代表人李伟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曙光,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袁雄兵,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第五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开运街六号。
法定代表人蔡英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德仁,该公司车间主任。
委托代理人伍玉权,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是从事物理光学仪器生产的专业公司,产品多次在全国高校物理实验教学仪器评比中获奖。为更好地宣传自己的产品,原告制作了印刷精美的产品宣传册,并将相应图片在网上发布。2007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产品宣传册中大量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31张图片和文字,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同时还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现诉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长春市第五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承认未经原告天津港东科技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复制使用了原告公司产品样本中的31张产品照片和说明文字,被告自愿在法庭上给予书面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二、被告长春市第五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立即销毁含有原告公司产品照片、说明文字的产品样本及其它印刷品,并从网页等宣传媒介中撤出相关内容;
三、被告长春市第五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天津港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0000元,本案所涉法律纠纷终结;
四、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天津港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五、双方当事人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吉堂
审判员郭捷
代理审判员王晓燕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苗佳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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