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规定了:
1.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的债权请求权:借款本金和利息、债券、出资等;
2.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或改变诉讼时效属于无效行为;
3.人民法院不得释明或者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4.一审未提时效抗辩除有新证据外二审不予支持;
5.债务分期履行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起算;
6.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7.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等内容。
二、诉讼时效的类型:
诉讼时效的类型如下:
1.普通诉讼时效,是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特别诉讼时效,是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诉讼时效。
三、欠款诉讼时效
欠款诉讼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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