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的张嫂听说了E光美容仪有特殊功效,便交钱办卡成为了上海一家美容院的客户。不料,在进行第4次美容后,却发生了面部起泡等损伤。为此,她诉至法院索赔损失。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美容院赔偿医疗费3692元、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3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一审判决。
2009年5月10日,张嫂化3480元购买了一张E光动力美肤修复仪护理卡,约定可做5次美容。在做了3次E光美容之后,张嫂于同年9月3日做了第4次,不料,却发现面部起泡等异样症状。后虽赴华山医院、第九人民医院进行了冰疗等治疗,但面部仍有明显的色素沉着痕迹。为此,张嫂多次向美容院索赔由此带来的医疗费等损失,却终因差距较大而不了了之。张嫂无奈之下将美容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给付已支出的医疗费3692元,赔偿误工费3万元,给付交通费1500元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张嫂称,由于美容院员工操作不当,致使面部皮肤大面积损伤。又由于美容院拒绝向鉴定部门提供做E光美容的机器,导致无法进行鉴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美容院陈述,张嫂共进行了4次E光美容,前3次情况还是不错的,第4次做好后,张嫂也未表示有任何不适,而是非常满意地离开了。隔了几日后,才表示有不满意的情况。美容院认为,美容行为与张嫂面部受损之间无因果关系,且鉴定部门并未要求提供E光美容的机器,机器与损害之间也无因果关系。故不同意请,但以予以适当补偿。
经查明,美容院的E光美容机刚购进,销售公司也派员对美容院员工进行了培训。对张嫂的美容,前3次是均是销售单位派技师操作的,第4次是美容院的员工操作。在法庭审理中,张嫂申请对面部损伤与美容院进行的美容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中心决定作退卷处理然作出了情况说明,认为张嫂现有病史资料无法准确判断其面部色素沉着出现的具体时间,根据送检材料无法判断E光美容时仪器使用的具体参数。又因张嫂在出现面部色素沉着后已多次门诊对症治疗,因此无法准确判断其面部色素沉着的性状。由此,无法得出明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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