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协议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只要收养关系的当事人一致同意,便可自愿订立收养协议。如果收养关系的各方面或任何一方都希望通过进行收养公证来巩固其合法性,那么他们也有权这样做。必须明确的是,收养属于一种严格的法律行为。若未能按照法定登记程序执行,收养便无法依法达成且不具备法律效力。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收养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至此,收养关系正式在登记的那一天确立。收养的对象若是未被寻找到生父母的未成年孩子,负责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在登记之前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如若收养关系当事人有意愿签署收养协议,也是完全可行的。同样地,如果这各方面或任一方都要求进行收养公证,我们也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依法对收养进行全面的评估,以确保收养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伦理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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