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保障金第一次缴纳将在本月底截止,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昨日在网站发布通知,要求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尽快将应缴纳的欠薪保障费足额存入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方便社保局代为征收。
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减少企业欠薪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深圳早在1997年就已经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为应对新形势下经济发展需求,深圳在2008年6月,对相关的条例进行了重新修改完善,对欠薪垫付的资格认定、垫付款项、申请流程、企业追偿等进行了重新设计。
按照过去的标准,每户企业每年缴纳的欠薪保障费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如果按照目前深圳特区内外的最低工资标准(特区内1000元,特区外900元),用人单位今年原本应缴金额为700和630元。条例修改以后,用人单位如今每年只需缴纳400元,不再以每年最低工资为杠杆浮动,大大减轻了负担。
缴费少了,垫付的金额并没有与之俱减。根据条例规定,新年垫付的金额与深圳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挂钩。根据深圳现在执行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21元测算,员工如今每月可以拿到的欠薪垫付额最高已经达到了2172.6元。
记者从深圳市劳动部门获悉,2009年深圳共处理欠薪案件90宗,垫付12384人,曝光113家欠薪逃匿企业及其负责人,并纳入银行信用征信系统。记者将劳动部门去年每一季度公布的欠薪企业及垫付情况进行了粗略统计后发现,2009年,这90家欠薪企业共拖欠员工工资4200多万元,而劳动保障部门的欠薪垫付基金共为其垫付了3600多万元。其中最大一笔欠薪来自迪高乐(深圳)公司,其法人代表LcaRicci的逃逸造成2000多名员工被拖欠了960万薪酬,导致劳动部门为此垫付了851万元。
为了确保欠薪垫付基金的良性运作,惠及广大劳动者,劳动部门要求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在第一季度缴纳欠薪保障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成立的次年开始缴纳)。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征。社保局将于2010年2月进行第一次征收,征收不到的,将在3月份进行第二次征收。逾期不缴纳的,按《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规定,将处以2000元罚款。
小贴士:欠薪垫付小常识
垫付情形: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向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欠薪垫付申请:(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但其中,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前项人员的近亲属;拥有欠薪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人员;欠薪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人员;累计欠薪数额不足200元的人员,这五类人员的欠薪垫付申请不予受理。
垫付申请:
员工申请欠薪垫付,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日起30日内,向区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出示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身份证明资料,并提交复印件。
垫付金额:
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每月欠薪数额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垫付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每月欠薪数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垫付标准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不能确认欠薪数额的,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垫付数额。(深圳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621元)
员工应当在收到垫付欠薪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欠薪。逾期未领取的,垫付决定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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